原告王某
被告董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1973.70元、误工费人民币2240元、护理费人民币280元、营养费人民币140元、交通费人民币33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凭据);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