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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董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董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1973.70元、误工费人民币2240元、护理费人民币280元、营养费人民币140元、交通费人民币33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具体金额凭据);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陈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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