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轻型厢式货车沿枪张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聚鑫钢材厂附近时,撞住行人封殿臣,致使被害人封殿臣受伤,后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许昌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许昌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解书、赔偿凭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