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禄某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禄某村X村民,现住(略)(其娘家)。
原告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西峰,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禄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激,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打架,被告还数次自杀,殴打儿子,2009年10月6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对财产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禄某信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禄某的抚养听取孩子的意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在一起15年了,我们有感情,我回娘家只是住几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27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禄某,现就读于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李桥小学五年级,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禄某信,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于2010年2月1日诉诸本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育有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在所难免,但因双方缺乏交流、沟通,而影响到夫妻感情和睦,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使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关证据,故其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正确对待、处理、化解矛盾,其婚姻应有和好的可能,现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