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
第三人:丁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略)。
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睢县人民政府为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8)豫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某某以土地使用权争议经调解已得到解决,与第三人丁某某自行和解,双方已分别在有关部门核准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施工建房,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一、二审判决不再执行。现裁定如下:
准予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赵艳
代理审判员李新兴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