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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将同宿舍学生唐x的一台索尼牌CS-19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6240元。现该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唐汶。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唐x的陈述、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是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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