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上海XX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558.92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元,由被告上海XXX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锐
书记员查莹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