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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及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终字第04号

原公诉机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社旗县X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河南省社旗县X乡建设管理局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及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ОО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社旗县X乡建设管理局赔偿国家损失63.45万元,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未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社旗县X乡建设管理局不服,以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河南省社旗县X乡建设管理局法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8)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发回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某淮

审判员孙涛

审判员王振伟

二ОО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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