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又名卢某力),男,40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冯某某于2008年5月16日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卢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卢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7日受理此案。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卢某某于2008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审判员周永辉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