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许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许某乙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甲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减半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