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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清忠、丁金榜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许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许某乙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甲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减半负担4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刘建华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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