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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段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甲,男,生于1959年4月,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段某乙,男,生于1950年7月,汉族,职工,住(略)。

上诉人段某甲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8)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段某甲自愿退还王某某x元,于2009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68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段某甲负担。

三、双方自此以后永无纠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上诉人段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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