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冀某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市正公拍卖有限公司业务员并负责云阳医药部房地产拍卖事宜的职务便利,收受参与该处房地产竞拍的南召县X镇人王××所送的现金x元。后被告人冀某某于竞拍前一天向王××提供了另一名竞拍人李××的信息,王××便找到李××并送给李××好处费9万元,李××在拍卖过程中没有举牌竞价,最终被告人王××竞拍成功。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冀某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王××、李××、赵×、屈××、闫××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冀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已退还全部赃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冀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