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150元。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汤国荣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