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万元(双方通过法院执行庭履行);
二、如届时被告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予配合,则被告应支付原告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万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47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7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