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修缮费人民币2935元;
二、原告自行修复受损房屋;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