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
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涂某补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254.6元,(其中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121.6元);
二、原告涂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个人应缴的上述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21.6元缴给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