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朱某。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放弃要求朱某将拆除的上海市X号底层墙体恢复原样的诉讼请求;
二、朱某一次性补偿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已履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由朱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世春
书记员薛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