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在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为其他用途取得的张××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向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x),自2007年8月17日起,被告人贾某某冒用该信用卡大量提取现金和消费,截至2009年8月23日尚有本金x.11元、利息6976.23元、滞纳金3001.75元等共计人民币x.09元未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的证言、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信用卡催款通知书、广发卡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其未将赃款退还等情节,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二、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1年8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常菲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麻玉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