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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工人,住(略)**镇**区。

委托代理人王放辉,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打工,住(略)**镇**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工人,住(略)**镇**居民区,系被告刘某甲之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放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4月5日经原汨纺计生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男孩,取名彭某某,现在外做学徒工。后由于原被告工作的工厂破产,被告到外打工,夫妻离多聚少,感情渐趋淡漠。现原被告自愿离婚。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案主持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彭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甲表示同意,依法准许;

二、原被告双方婚生男孩彭某某(现年X周岁)由原告彭某抚养教育,其抚养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原被告所有的套房一间归原告彭某所有,原告彭某补偿被告刘某甲房款x元;

四、原告彭某所欠被告刘某甲之父债务由原告负责归还给被告;

五、其它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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