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X乡X村后台屯。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5月11日(开庭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0万减至1万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50万减至1万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0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8750元,故总计应退还8775元。)
审判长刘世祥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