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受让土地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没有权利将土地转让他人,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再审申请人将土地一亩以x元的价格转包给再审被申请人,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现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志刚
审判员吴雪峰
审判员张继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