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进生,商丘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旭,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某甲与被上诉人鲁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某甲于2010年1月2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土地,并给付占地补偿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鲁某甲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