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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秦某某、顾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

被告秦某某,女。

被告顾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顾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秦某某、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10年3月,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卫生间顶部有漏水,造成卫生间、客厅损失,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2,000元。

被告秦某某、顾某某辩称,漏水属实,事发后双方亦在居委会协商过,并达成一致,但被告现却反悔了。另外,原告的损失并没有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宝山区某某房屋权利人,被告系楼上X室权利人。原告房屋卫生间、客厅因楼上漏水导致装修受损。

以上事实,有照片、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家房屋漏水导致原告产生相应损失,应予赔偿。至于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照片,本院酌情确定为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某人民币8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秦某某、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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