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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县浩特芒哈乡盛源酒店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行非诉审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乡盛源酒店。住所地前郭县X乡

代表人王某乙,业主。

2008年12月17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拒缴排污费为由,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298.8元;2、追缴排污费人民币29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炜旭

审判员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刘松媛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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