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甲,男。
原告边某乙,女。
原告边某丙,女。
原告边某乙、边某丙法定代理人边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李某某,女。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
被告王某戊,男。
被告马某己,男。
被告马某庚,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
原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李某某诉被告王某丁、王某戊、马某己、马某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经本院审查,原告民事赔偿赔偿已经在王某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提起。
本院认为:原告民事赔偿赔偿已经在王某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附带提起,并且已经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边某甲、边某乙、边某丙、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兴
审判员李某勤
审判员王某普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