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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睿与被告朱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睿(又名张X)女,汉族,无业,住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张睿与被告朱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经追要拒不偿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7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2009年8月27日,被告朱某某又向原告借款9万元,两笔借款被告朱某某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根据二被告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出具欠条及派出所证明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朱某某借原告两笔款的事实有被告朱某某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二被告对该两笔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原告主张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朱某某、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

告张睿借款14万元。

诉讼费3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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