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柱,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西段。
被告郭x莉,女,住址同上。
原告刘x柱与被告郭x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洁独任审理,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柱、被告郭x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新、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1993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远征(现年13岁)。2002年二人协议离婚,2004年6月复婚,现经二人协商同意离婚,所有财产和债务三人(包括儿子)均分。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X征。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2004年经双方父母说和,原被告于2004年6月1日再次登记结婚。现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保护。原告和被告虽然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已复婚多年,证明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稳固。原告主张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敬互爱、增进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柱诉被告郭x莉离婚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洁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