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副食楼宿舍X门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菲,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云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2003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出版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提供软件产品服务。后双方在2003年7月10日签订《附加合同之一》,在2004年4月2日签订《附件合同之二》,在2006年12月18日签订《软件实施补充协议》,作出了补充约定。现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软件经多年修改,除一小部分外,根本无法使用。故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由被告返还合同款x元。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违约情形,向原告提供的软件产品已经其验收,且实际使用多年,并未出现因产品本身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情形。因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得以实现,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法律出版社与被告北京云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签订的《出版管理软件销售服务合同》,于二OO三年七月十日签订的《附加合同之一》,于二OO四年四月二日签订的《附件合同之二》,于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软件实施补充协议》;
二、被告北京云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前返还原告法律出版社合同款十一万元;
三、原告法律出版社于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前返还被告北京云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发票原件两张(号码为x、x);
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四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法律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康运
人民陪审员田铮
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