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丰园X号楼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方庄蓝天女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城园一区X号楼底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宾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庄蓝天女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俱乐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舍宾公司于2009年2月4日以需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蓝天俱乐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舍宾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