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朝中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