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34岁。
被告杨某某,男,39岁。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举行了婚礼,2000年1月生育一男孩杨某飞,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被告去新疆务工,对原告母子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也没有啥纠纷,念及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结婚,办理了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没有很大矛盾。双方一块去新疆务工期间偶有纠纷,2009年原告还去新疆和被告一块生活。夫妻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男孩杨某飞,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无个人财产,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虽偶有纠纷,且双方在一块生活时间较少,但双方去年还在一起,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卫平
审判员谷卫学
审判员张征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张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