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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宗村小学、安阳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阳市X村小学学生,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林州市X镇X村人,现系安阳金桥批发城信丰商行员工,住(略),系王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X村小学,住所地:安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宗村小学教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桑擎华,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姜某某,系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怀中,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X村小学、安阳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X村小学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桑擎华、被上诉人安阳市邮电局收投服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马怀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赵广红

审判员张歆梅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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