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勤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勤展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成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展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加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勤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倪gn
书记员李海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