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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某甲。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希根,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韩某乙于2008年1月20日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甲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x元,韩某甲提起反诉请求判令韩某乙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000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做出(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宏志、王其峰、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希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颖

审判员李晓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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