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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被执行人韶山市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众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租金收入,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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