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君合得盛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垦绿园酒店职工。住所地:海城市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通信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甲。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海城市X街。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辽宁省通信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被告王某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