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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艳琳,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2007年4月开始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12月开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4月原、被告因对婚生小孩抚养费问题协议离婚未果,现原告以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张艳琳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既然原告要离婚,被告也同意。小孩的抚养费被告同意给付,但是原告应偿还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的一半。

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于1991年2月经彭某梅介绍相识,199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艳琳,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后来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加之原、被告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对待已发生的家庭矛盾,原、被告夫妻矛盾加剧,夫妻关系继续恶化,其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9年4月原、被告曾协商过离婚,但因小孩抚养费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而协议离婚未果。现原告彭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张艳琳,被告张某给付抚养费。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尚欠邓泽成、邓佑成各一部分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艳琳由原告彭某某负责抚养,待其能够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张某对婚生小孩张艳琳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张某每月20日之前给付婚生小孩张艳琳抚养费300元;

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邓泽成的债务由原告彭某某负责偿还,所欠邓佑成的债务由被告张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彭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礼仁

审判员童长鸣

人民陪审员张石虎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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