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8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5月30日因减刑被释放。2009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5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6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0月因刑满被释放。2009年6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燕某某,外号“X”,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被释放。2009年6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X,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1997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5月30日因减刑被释放。2009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席某某,男,3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外号“X”,男,3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乙,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2009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千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席某某、张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许某甲、张某某、许某乙、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在千阳县盗窃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驾驶摩托车窜到千阳县千阳商场门口,盗窃XXX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034元。得手后准备逃走时钟某某被当场抓获,靳某某逃离现场。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二)在宝鸡市高新区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4日晚,被告人靳某某窜到宝鸡市高新区郭家崖市场,盗窃XXX红色轻骑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185元。次日由燕某某出售,获赃款1400元,燕某某分得100元,其余靳某某挥霍。
2009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窜到宝鸡市高新区左岸新城小区门口,盗窃XXX深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090元。后在陈仓区通过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以1350元出售给被告人席某某。被告人席某某又以1300元卖给其弟席某平(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窜到宝鸡市宝鸡中学门口,盗窃XXX灰色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334元。后以900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窜到宝鸡市高新区,在马营医院门诊楼后盗窃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660元。后以300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以450元出售给张红兵(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
(三)在岐山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09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窜到岐山县X镇,在蔡家坡街道“老实人”超市X路沿台上盗窃黑红色天马110型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3040元。后由钟某某以630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以700元出售给钟某奎(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二人均分挥霍。
2009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二人窜到岐山县人民医院内,在住院楼旁盗窃XXX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104元。后由靳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甲介绍以1400元卖给被告人许某乙,许某甲获款100元。其余赃款除花销外,二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燕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陕x,下同)载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窜到岐山县X镇,在陕汽金鼎公司附近盗窃XXX红色大运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940元。后由钟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1100元出售给钟某奎(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燕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窜到岐山县城,在机械厂家属院内楼下盗窃XXX银灰色新大洲本田100摩托车一辆,价值4368元。后由钟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以1100元出售给被告人郑某某。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燕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被告人靳某某窜到岐山县X镇X村,盗窃XXX枣红色嘉陵110摩托车一辆,价值3260元。后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席某某,席某某介绍以900元出售给杨某杰(另案处理),杨某杰使用一段时间后,又以1200元卖给杨某军(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二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四)在陈仓区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06年12月26日早上,被告人靳某某、燕某某、孔某某三人窜到陈仓区X镇南堡蔬菜批发市场,盗窃XXX红色劲阳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325元。后以600元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7年5月8日早上,被告人靳某某窜到陈仓区X组,盗窃XXX红色豪进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780元。后以900元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三人窜到陈仓区X镇人民医院,盗窃XXX蓝色钱江牌125摩托车一辆,价值4333元。后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五)在眉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08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燕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靳某某窜到眉县X镇X路自来水公司大门内巷道,盗窃XXX红色邦德—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349元。后以1250元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又以1200元出售给被告人席某某。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二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2009年4月底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燕某某窜到眉县县城,在五道巷X路边,盗窃XXX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820元。后以1050元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又以1200元出售给王某强(另案处理)。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侦讯中摩托车已被追退失主。
(六)在凤翔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一天晚上,被告人燕某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载靳某某、钟某某窜到凤翔县人民医院,盗窃红色嘉陵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660元。后以800元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除花销外,三人均分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燕某某在千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了雷海军盗窃一案线索,现该案已被破获,雷海军已被刑事拘留。
综上所述,被告人靳某某单独或参与共同盗窃作案15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11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燕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11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孔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1次,盗窃价值3325元。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次,总价值x元;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次,总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总价值7658元;被告人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次,总价值5609元;被告人许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5104元;被告人许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5104元;被告人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价值4368元。
被告人靳某某在庭审中除对2007年5月8日和2009年4月28日的盗窃表示异议外,对其余指控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燕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孔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自己只是给看人望风,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罪名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5月20日系买赃自用,2009年5月15日和18日两次系给别人联系购买赃物,这三次不应该算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建议对王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内心很后悔,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席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许某甲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乙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和辩解,表示自愿认罪。
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定,除以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外,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证实在千阳县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XXX报案笔录;2、估价鉴定结论;3、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
(二)证实在宝鸡市高新区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XXX、XXX、XXX报案陈述笔录;2、证人XXX、XXX证言笔录;3、辨认笔录;4、估价鉴定结论;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三)证实在岐山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XXX、XXX、XXX、XXX报案陈述笔录;2、证人XXX、XXX、XXX、XXX证言笔录;3、辨认笔录;4、估价鉴定结论;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
(四)证实在宝鸡市陈仓区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XXX、XXX、XXX报案陈述笔录;2、辨认笔录;3、估价鉴定结论;4、被告人靳某某虽否认2007年5月8日单独在陈仓区X镇盗窃XXX摩托车一辆和2009年4月28日伙同钟某某、燕某某在陈仓区X镇人民医院盗窃XXX摩托车一辆,但有同案被告人燕某某供述,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亦有交代;5、被告人孔某某参与2006年12月26日在陈仓区X镇南堡蔬菜批发市场盗窃XXX摩托车一辆,除本人交代外,还有同案被告人靳某某、燕某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亦有供述;6、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
(五)证实在眉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失主XXX、XXX报案陈述笔录;2、证人XXX证言笔录;3、辨认笔录;4、估价鉴定结论;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
(六)证实在凤翔县盗窃和相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估价鉴定结论;2、辨认笔录;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七)另外还有:1、抓捕被告人燕某某时的提取笔录;2、被告人靳某某物品扣押清单,被告人燕某某物品扣押清单;3、在被告人燕某某妻子处扣押作案用面包车一辆(陕x)的扣押清单;4、被告人钟某某、靳某某、燕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抓获经过;5、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原来曾被判刑的判决书,其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1997)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0年6月8日;6、靳某某、钟某某、孔某某释放证明载明,靳某某原判盗窃罪,于2002年5月30日被减刑释放,钟某某原判盗窃罪,于2008年10月被刑满释放,孔某浩原判盗窃罪,于2002年5月30日被减刑释放;7、千阳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燕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证明;8、扣押的黑皮包以及尼龙绳、剪刀、改锥等作案工具;9、查获的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陕x白色面包车照片8张;10、各被告人户籍证明信。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互相关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孔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孔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燕某某在羁押期间能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燕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均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靳某某虽对2007年5月8日单独盗窃和2009年4月28日参与盗窃未作供述,且表示异议,经查,有失主案发当天的报案,同案被告人以及收购赃物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该异议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谓收赃自用和给别人联系购买赃物不应算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纵观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多达数次,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上有收购或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对盗窃犯罪的侦查活动,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以及全案事实、危害结果、追退赃物情况,对被告人靳某某、钟某某、孔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燕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席某某、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和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席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郑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六月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许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燕某某所有的白色面包车一辆(车号陕x,暂由千阳县公安局保管)依法没收,上缴财政;随案移送的黑皮包以及尼龙绳、剪刀、改锥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留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杨某芳
审判员张拴信
代理审判员王某云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