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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申字第01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男,生于1944年12月15日,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20日,汉族,无业,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无业,住(略),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2006)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胡某某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就申请证人作证,证实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在现场并参与殴打再审申请人,同时,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技术鉴定书被木棍击打致伤,且损伤符合钝器伤特征,该证据间接证明李某某殴打再审申请人。2、再审被申请人故意殴打再审申请人并造成损伤后果,依法不应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再审被申请人应负担全额赔偿责任。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确注明继续对症治疗定期复查内容,且已咨询主治医生后续治疗费约6600元,而原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请求。4、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适用法律,请求再审。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胡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称经法院作调解工作,事情已彻底解决,所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胡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锋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晶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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