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