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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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