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51年5月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
委托代理人曹XX,男,上海市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XX,女,1954年8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镇X村。
原告黄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X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8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8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