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女,因本案于2010年7月23日被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杭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杭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徐a在本市闵行区其经营的A音像店内,将4张有淫秽图片的光盘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出售给施a,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被缴获尚未出售的光盘114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盘均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a、马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光碟共计118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徐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