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09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09)郑某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