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如下: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5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张某某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08年6月15日给付原告张某某。诉讼费260元,由原告承担130元,剩余1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08年7月2日立案执行。于2008年12月18日送达执行通知。2009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交纳了全部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德
代理审判员焦学义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