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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XX年10月生,汉族,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1958年9月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X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X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4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高某丹,现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尤其近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财产自行分割,不需法院处理。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XX与被告高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芸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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