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田道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BS海运有限公司(x)。
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x.A.)。
在本院审理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MBS海运有限公司(x)、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x.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日书面确认了与两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MBS海运有限公司(x)、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x.A.)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7.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3.93元,由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汪洋X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陈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