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路X号X幢X室-5(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xx国际旅行社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x路X号X楼EX室。
诉讼代表人阮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xx,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郑x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xx国际旅行社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于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沈璇敏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