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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高永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86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永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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