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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罗××、马××、高××与被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秦××,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县司法局干部。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罗××、马××、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罗××、马××、高××于2009年3月15日前给付××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壹万元整;于2009年9月15日前给付××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壹万叁仟元整。罗××、马××、高××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不能给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则按原审法院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386元,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二审诉讼费386元减半收取为193元,由罗××、马××、高××负担。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李郧钦

审判员梅安生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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