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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1年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住址:襄城县X镇。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许昌紫云焦化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部门名称变更为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付子亮

执行员王国战

执行员黄某理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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