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桂玉快运部
被执行人:柳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柳某某所有的已被本院查封的解放x货运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诸葛闯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