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桂林桂玉快运部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叠民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桂玉快运部

被执行人:柳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柳某某所有的已被本院查封的解放x货运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诸葛闯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云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